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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5, 2024 22:54:26 GMT -5
我们都知道,宪法确立了指控制度[1]作为刑事起诉的模式。事实上,作为其特点之一,它赋予检察官办公室(“ Parquet ”)在其多重机构职能中,对代表国家行事的公共刑事诉讼的所有权的垄断权(《刑事诉讼法》第 129 条第一款)。 /1988)。 法比奥·罗德里格斯-波泽博姆/巴西通讯社 法比奥·罗德里格斯-波泽博姆/巴西通讯社 在该一揽子计划(第 13,964/2019 号法)之前,《刑事诉讼法》第 311 条规定,“在警方调查或刑事调查的任何阶段,应检察官办公室的请求,由法官依职权下令预防性拘留”或申诉人,或通过警察当局的代表,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存在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作者身份”。第 13,964/2019 号法律消除了治安法官在刑事起诉的任何阶段(无论是在刑事调查期间还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依职权下令预防性拘留的可能性。 反犯罪一揽子计划采取的立场是确立指控制度的系统性,建议提供证据将由当事人负责,而法官则被赋予审判职能,但不兼具调查职能,正如好奇系统中的惯例。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适用预防措施的规则也适用于该法案中的逮捕案件,其中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接受羁押听证会时,不得将逮捕转为逮捕令。 采取预防性行动,甚至由治安法官依职权关进临时监狱。小奥里·洛佩斯 强调,“必须有警察当局的代表或检察官办公室的请求。将行为‘转变’为预防性措施相当于预防性拘留法令”。 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现行措辞确定预防性拘留的适当性取决于检察官办公室、原告或助手或警察当局的事先挑衅,并排除了根据职权采取行动的可能性。案件中的法官。 判例 在反犯罪一揽 WhatsApp 号码 子计划(或《反犯罪法》)之前,可以设想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款来设想当然的预防性拘留法令,在其颁布后,司法机构的决定,特别是关于预防性拘留的决定,高等法院的判例需要适应立法变化。 强调更高级别的决定,我们可以提到,部长 A 报告,他在投票中强调,所谓的反犯罪一揽子计划削弱了我们刑事诉讼程序中调查制度的任何残余,特别是消除检察官下令预防性拘留的可能性。 联邦最高法院(STF)已经以同样的方式做出了决定,从 HC 188.888/MG [3]的判决中可以看出,该判决提出了一种理解,大意是“即使在羁押听证会、依职权转换、对预防性拘留中的任何人进行逮捕,因此,为此目的,有必要事先得到检察官办公室、警察当局或适用情况下的正式挑衅、申诉人或议员助理”。 埃德森·法钦部长在投票中补充说,因皈依而产生的预防性拘留与因法令而产生的预防性拘留之间没有本体上的区别,因此《刑事诉讼法》第 310 条必须根据联邦宪法规定的指控性刑事制度来解释, ,系统地与规范预防性拘留的其他条款相结合。 然而,这种新形式对预防性措施规定的适用,主要是在预防性拘留法令的发布上,在法理上并没有得到一致的理解。 在应用法律规范的具体世界中,强调,该应用“包括在适当的法律规范内构建具体案例。它提出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中的关系;寻求并表明适用于给定事实的手段”。 在排除当然行为后适用第 311 条发现有两个方面值得考虑。 第一种理解是,既然部长机构没有提出预防性拘留的法令,而是采取了各种预防措施,那么治安法官可以对自由实行最大限度的预防性限制,因为他被允许为自己的自由行事。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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